咨询热线:15662335238

律师介绍

崔茂秀律师 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秉承严谨求实、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积多年办案经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崔茂秀律师

手机号码:15662335238

邮箱地址:605668728@qq.com

执业证号:13710201611873139

执业律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1号B座1015室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

抢劫罪数额的认定如何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人对于抢劫罪的定性并不是很了解,特别是抢劫罪到底是不是以有没有劫到财物为标准的界限,其实,对于掌握此方面的知识也是很重要的。那么,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抢劫罪数额的认定

  一、抢劫罪数额的认定

  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抢劫行为就犯罪,不以是否劫到财物为标准。数量大小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但是法条上对抢劫金额有一定的认定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二)抢劫罪中关于数额的标准一般是:

  1、500--2000元是数额较大;

  2、5千--2万元是数额巨大;

  3、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大。

  跟盗窃罪不同,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不论抢劫数额多少,都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3、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差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5662335238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1号B座1015室 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9 www.0631xing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